113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吳明家
相 對 人 譚明龍
主 文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
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55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1年10月4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四、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