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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林尚毅 


相  對  人  張智欽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2年8月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8,5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貸契約書(兼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4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白河區
永安段
----------
336
1258.00
全部
002
臺南市
白河區
埤子頭段
埤子頭小段
2063-23
90.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46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主要
建築
材料



屋頂突出物
二樓

陽台
三樓

陽台

001
142
臺南市○○區○○○000號
臺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
3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54.52
53.94
53.94
162.40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5.66
6.11
7.83
7.83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