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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王聖夫 

債  務  人  唐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王聖夫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
  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
  、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
  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12月28日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
  ㈡嗣債務人唐紀企業有限公司、相對人王聖夫於①112年9月25日②112年9月25日共同簽發面額新臺幣①1,000,000元②1,000,000元,到期日為①113年1月26日②113年1月26日之本票2紙向聲請人借款,惟屆期提示,渠等均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借貸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6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後壁區
竹圍後
1709
1847.0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