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森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煜軒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雲政嘉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係因財產關係而聲請,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3年1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裁定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