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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19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978號
聲  請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瑛珍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又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如已有利害關係人為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張瑛珍之債權人,然相對人張瑛珍業已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聲請人無法對上開債權行使權利,聲請為被繼承人張瑛珍選任遺產管理人,以保障聲請人之權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張瑛珍(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3年8月4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街000號8樓之15)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被繼承人張瑛珍之其他債權人原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張瑛珍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105年度司繼字第940號裁定選任游淑惠律師為被繼承人張瑛珍之遺產管理人,因游淑惠律師業於113年4月11日死亡,並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250號事件裁定選任王耀星律師為被繼承人張瑛珍之遺產管理人在案,此有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250號民事裁定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年度司繼字第940號、113年度司繼字第2250號卷查核無訛。今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即為重複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