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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2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239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又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如已有利害關係人為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陳仲和(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4月19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街00號)選任遺產管理人,本院業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506號裁定選任林瑞成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表、前開裁定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卷宗查核無訛。從而,被繼承人之遺產既已有遺產管理人管理,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