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陳金燕
一、被
繼承人賴再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臺南市○○區○○○里○○○0號)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死亡,
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
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凡被
繼承人賴再富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賴再富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