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葉忠政
葉文秀
葉芯妤
王俐孌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
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
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
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陳報
遺產清冊 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
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
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而認
無
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葉金造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死亡,其繼承開始時所設籍處所為臺中市○○區○○路0號,有被繼承人葉金造之
戶籍謄本在卷
可參,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
尚非在本院轄區內,而應由被繼承人葉金造最後
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於法未合,
爰依
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
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