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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葉忠政 
            葉文秀 
            葉芯妤 
            王俐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
    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陳報遺產清冊
    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
    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而認
    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葉金造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死亡,其繼承開始時所設籍處所為臺中市○○區○○路0號,有被繼承人葉金造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在本院轄區內,而應由被繼承人葉金造最後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於法未合,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