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被
繼承人選任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
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
被繼承人陳瑞慶(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R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
被繼承人陳瑞慶(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等字。
理 由
一、
按家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
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