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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48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862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關  係  人  黃子芸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繼承人陳瑞慶(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R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陳瑞慶(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等字。
  理  由
一、家事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