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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5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黃朝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家事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 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標準徵收費用;非因財產權 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一千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 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 聲請。非訟事件法13條、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規定 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陳茂全(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1年8月29日死亡)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未預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10日函命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補繳,前開通知業於同年3月14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今仍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於113年6月10日查詢之繳費資料明細等在卷可憑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