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人 黃朝新
理 由
一、
按家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
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
家 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標準徵收費用;
非因財產權 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一千元。此項費用
關係人未 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 聲請。非訟事件法13條、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規定 甚明。
二、
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為被
繼承人陳茂全(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1年8月29日死亡)選任遺產管理人,
惟聲請人未預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10日函命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補繳,前開通知業於同年3月14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
迄今仍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於113年6月10日查詢之繳費資料明細等在卷
可憑。
揆諸上揭法律規定,
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