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許峯齊
吳金月
相 對 人 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即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黃金安
莊麗華
許俊傑
許瑈倢
李其昀
李維芯
李慶威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
相對人「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即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