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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戴易達 

相  對  人  林錦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31號民事判決確定,並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單據審查,本件訴訟費用僅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係聲請人先行繳納。則依前述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該筆費用即應由相對人負擔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0,800元,並依前揭規定,加計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