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謝承位即謝燦榮之繼承


            謝翠芳即謝燦榮之繼承人

            謝名雅即謝燦榮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傅素春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90年度執全字第753號假扣押事件,聲請命相對人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向鈞院聲請假扣押,經鈞院以90年度執全字第753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謝燦榮之財產,因謝燦榮於民國112年9月30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而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將上開假扣押債權讓與相對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保全其對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謝燦榮之債權,聲請本院以90年度裁全字第1217號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擔保後,得就謝燦榮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經本院以90年度執全字第753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執行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1217號、91年度執全字第753號假扣押執行卷宗查明在案。而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假扣押債權讓與相對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亦有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6年7月20日民事陳報聲明狀附於上開假扣押卷在卷可憑。依前揭民事陳報暨聲明狀所附債權讓與證明書之債權讓與金額表所載,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就假扣押債權取得本院92年度執字第1724號債權憑證,經本院調取上開債權憑證抽存原本,該債權憑證記載「執行名義名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促字第19989號、91年度促字第3285號、90年度促字第9259號、44126號支付命令正本及其確定證明書正本」,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抽存原本,足認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謝燦榮間上開假扣押保全事件,業經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核發90年度促字第44126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將上開債權讓與相對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