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380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
債權讓與通知書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其受讓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等事宜,因相對人已設籍於臺南○○○○○○○○安平辦公處,且無法得知相對人之實際
住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
債權憑證、
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相對人之
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二、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
經查:相對人之戶籍設於臺臺南市○○區○○路000號,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
可稽,則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
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於法尚無不合,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