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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蔡欣 
相  對  人  黃建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48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該事件訴訟費用僅有第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20元,已由聲請人先行墊付,有聲請人提出之繳費單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驗無誤。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2,320元。依前開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