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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明。
二、查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確定,並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職權調取前開卷宗及聲請人提出之單據審查,該事件訴訟費用僅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252元,係聲請人繳付。則依前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此筆費用即應由相對人負擔。前揭規定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5,252元,並加計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