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德智
相 對 人 會豐五金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相 對 人 梁庭禕
梁峰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
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
業據本院調卷查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