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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5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
            王湘閔律師
            黃馨儀律師
相  對  人  陳南安  
            陳韋丞  
            陳怡君  



            陳韋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相對人陳怡君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之裁定表示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兩造本案訴訟(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63號)業經判決確定、訴訟程序業已終結為由,聲請本院裁定確定上開訴訟事件訴訟費用額。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63號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製作之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業於民國114年2月3日予以撤銷,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卷宗查核無訛是以兩造間上開本案訴訟既未確定,聲請人聲請裁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尚屬無據,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聲字第507號裁定,即有未洽,應予撤銷,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