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王湘閔律師
黃馨儀律師
相 對 人 陳南安
陳韋丞
陳怡君
上列
當事人間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
相對人陳怡君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之裁定表示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前以
兩造間
本案訴訟(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63號)業經判決確定、訴訟程序業已終結為由,聲請本院裁定確定
上開訴訟事件訴訟費用額。
惟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63號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製作之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業於民國114年2月3日
予以撤銷,此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卷宗查核
無訛。
是以兩造間上開本案訴訟既未確定,聲請人聲請裁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尚屬無據,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聲字第507號裁定,即有未洽
,應予撤銷,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