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謝筠婕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
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分配表
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33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確定,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職權調取
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單據審查,
本件訴訟費用詳如附表所示。則依前述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聲請人繳納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2,384元即應由相對人負擔。
爰依
前揭規定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2,384元,並加計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