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盧炳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吳展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陸拾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判決確定並命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在案,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12,760元(
本件係
支付命令轉起訴,故應計入支付命令裁定費500元+補繳裁判費112,260元),為此依法聲請本院裁定確定之。
三、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以及本院收據影本2件等為證,本院並
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核,
經查:
㈠、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
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判決確定,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於管理被
繼承人吳展安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㈡、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由聲請人於113年3月7日預納,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12,260元由聲請人於113年6月14日預納,聲請人預納訴訟費用合計112,760元。
㈢、據上,聲請人得相對人請求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2,760元,並依上開規定,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