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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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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5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漢天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清漢  
相  對  人  許木澤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無最後住所者,以財產所在地或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第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領取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21號民事判決之分割補償金等事宜,然相對人因住所不明,無法通知給付。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經查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21號),因相對人許木澤住所不明,其訴訟文書,經訴訟法院以公示送達方式通知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判決影本,並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茲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應併行國外公示送達程序,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