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6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反訴原告  松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城  


相  對  人
反訴被告  郭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反訴被告應給付聲請人反訴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38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即反訴原告反訴部分勝訴,並知反訴訴訟费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相對人即反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卷宗查明無訛。而經查驗上開民事卷宗內相關單據,並與聲請人提出之繳費單據核對後,計得本件聲請人已預納之第一審反訴訴訟費用為3,530元,則依上述確定民事判決主文關於反訴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此筆聲請人先行墊付之反訴訴訟費用,即應由相對人給付予聲請人。綜上,相對人即反訴被告應給付聲請人之反訴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3,530元,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