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鴻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陳金柱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取回聲請人清算後之剩餘財產,以通知函限期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
惟該通知函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
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通知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通知函、退回信封等件為證。
二、
按有
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
非訟事件
關係人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定有明文。故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
經查,相對人陳金柱業於民國106年5月16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乙紙附卷
可憑,則聲請人以已死亡之人為相對人,依前開說明,其性質
乃屬無從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