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曾文玉 
相  對  人  吳東峰 
            吳玲珠 
            吳柳英 
            幸東樟 

            幸亮宇 

            幸政融 
            幸慶榮 

            揚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
  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560號判決確定,並命負擔訴訟費用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205元,須一併請求強制執行,惟未經裁判內確定數額,為此依法聲請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計算書為證,本院並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南簡第1560號民事卷宗審核,經查:
㈠、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560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如附表所示,該判決已於113年2月17日確定。
㈡、本件裁判費1,000元由聲請人於112年9月6日預納,聲請人另於112年9月15日繳納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100元,於112年9月15日繳納戶籍謄本費用105元,聲請人共繳納訴訟費用1,205元【計算式:1,000元+100元+105元=1,205元】。
㈢、據上,聲請人得各向相對人吳東峰、吳玲珠、吳柳英請求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41元【計算式:1,205元÷5=241元】;聲請人得各向相對人幸東樟、幸亮宇、幸政融、幸慶榮請求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0元【計算式:1,205元÷20≒60元】;聲請人得向相對人揚富開發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17元【計算式:1,205元×9÷50≒217元,】,並依首開規定,均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表:                          113年度司聲字第94號
編號
當事人姓名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金額
1
吳東峰
5分之1   
新臺幣241元
2
吳玲珠
5分之1
新臺幣241元
3
吳柳英
5分之1
新臺幣241元
4
幸東樟
20分之1
新臺幣60元
5
幸亮宇
20分之1
新臺幣60元
6
幸政融
20分之1
新臺幣60元
7
幸慶榮
20分之1
新臺幣60元
8
揚富開發有限公司
50分之9
新臺幣217元
9
曾文玉
50分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