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繼字第3號
聲 請 人 徐業華
代 理 人 楊淑惠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關於其他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
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
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聲明繼承事件而認無
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徐業鴻生前最後設籍地為「臺北市○○區○○里00鄰○○○路0段00號8樓之1」,有被繼承人除戶
戶籍謄本、個人基金資料在卷
可參,
非屬本院轄區,依
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
聲請人逕向本院聲明繼承,於法未合,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