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執事聲字第51號
上列
異議人與
相對人易萬順即易文彬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本院
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3年度司執字第29354號民事裁定
聲明異議,依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