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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執事聲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56號
異  議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許清亮 

上列異議人因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623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及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5月20日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8623號裁定駁回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異議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其前持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89575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執行名義)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逕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會)查詢相對人投保資料,並依查得資料向第三人保險公司扣押相對人之保單價值,原裁定以異議人未盡查報財產的協力義務裁定駁回,異議人係因無權調查相對人之財產狀況,有正當理由而不為,且原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2項規定,應有調查之權限,卻怠於行使,實有未洽,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第2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法第19條之立法意旨,在於民事強制執行,係執行法院以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以實現債權人之權利,為強化執行法院之調查權,於85年10月9日修正時增訂修正此規定。再者,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執行法院可命債務人開示其責任財產之資訊,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如債權人已提出事證,可認債務人有特定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而該特定財產所在不明,執行法院非不得依同法第19條或類推適用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為調查,命債務人開示該特定財產之資訊,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91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
 ㈠異議人前持系爭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並請求執行法院向壽險公會查詢相對人之投保資料,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8623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4月29日發函通知異議人釋明相對人有投保可能之證明資料,因認異議人並未補正,而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此部分之聲請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無訛
 ㈡惟異議人已陳明其欠缺調查權而無法查報,且參諸壽險公會網站公告之利害關係人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之辦理程序及注意事項,其中第2點載明:「因債權債務關係查詢用途不符本會建置通報資料之特定目的,本會不提供民事債權人申請民事債務人投保記錄查詢服務」等語,可見異議人無從基於債權人身分自行向壽險公會查知相對人投保記錄,則異議人未能查報或釋明相關投保內容,即難認屬無正當理由而不為。此外,異議人業已指明向壽險公會為查詢,並非未陳明任何調查方法抑或浮濫聲請。是異議人因無從自行查知相對人投保資料,而據此聲請執行法院依職權向壽險公會函查相對人之投保財產資料,執行法院自有必要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為調查,以使異議人指明欲聲請執行之保險契約標的,其執行程序尚不因異議人未查報相對人之保險資料致不能進行,是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
五、從而,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發回本院司法事務官另為妥適之處理。 
六、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