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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救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000號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113年度家補字第300號),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下稱臺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南分會審查表等為證,認聲請人所釋明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一節,應可認定。又聲請人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