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救字第155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113年度家補字第300號),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下稱臺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南分會審查表等為證,
堪認聲請人所釋明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
一節,應可認定。又聲請人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
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