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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救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1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00號之0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113年度家補字第46號),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下稱臺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臺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為證,認聲請人所釋明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一節,應可認定。又就聲請人所提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起訴狀內容,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故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