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4號
原 告 陳建中
楊雨錚律師
被 告 陳雅玲
陳雅俐
劉新変
劉祐材
劉明得
劉新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遺產項目」欄,關於「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更正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