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街0段00號
被 告 乙○○
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被
繼承人丁○○之遺產,依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割。
訴訟費用由
被告丙○○負擔3分之2,餘由被告乙○○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
繼承人丁○○於民國112年6月6日死亡,被繼承人丁○○係為原告之配偶,被告乙○○、丙○○之父親,兩造均係被繼承人丁○○之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丁○○並遺有如附表
所載之
不動產及存款等遺產,且被繼承人丁○○之不動產遺產,亦均已辦竣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在案,被繼承人丁○○無囑咐遺產不得分割
等情事,
惟遲因被告乙○○屢經拒絕辦理
協議分割繼承登記,故依
民法第1164條等相關規定,提起
本件分割遺產。
(二)又
按民法第1144條規定,兩造法定
應繼分各為3分之1,惟因原告考量次子即被告乙○○對被繼承人丁○○及原告生活起居完全不聞不問,且將全部照護父母之責任推由被告丙○○一人單獨負責,亦拒不分擔被繼承人丁○○之喪葬費用,審酌被告乙○○情形,原告同意將本件可得繼承被繼承人丁○○遺產3分之1部分,全部歸由被告丙○○1人取得,請求本件分割遺產應由被告丙○○取得3分之2、被告乙○○取得3分之1等語。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乙○○答辯略以:被告乙○○對遺產內容沒有意見,但被告丙○○才照顧原告1年的時間,其他時間都是由被告乙○○照顧,而且被告丙○○還把與被告乙○○共有的不動產賣掉,把
擔保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也全部拿走,被告丙○○的所作所為根本違背一個兒子的責任,原告年紀已經這麼大,被告乙○○相信原告絕對是在不正當的理由下答應給被告丙○○,原告曾經說誰在照顧就給誰,問題是被告丙○○是拿原告賣掉不動產的錢來照顧,並不是被告丙○○私底下照顧原告等語。
(二)被告丙○○答辯略以:同意原告請求。
(一)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丁○○死亡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而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丁○○之繼承人,兩造之應繼分各為3分之1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
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影本等件為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
堪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
堪認為實在。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就
系爭遺產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系爭遺產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則原告訴請分割系爭遺產,
即屬有據。
(三)復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30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
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
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同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
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因素,公平裁量。查本件原告表示願將其繼承之應繼分歸由被告丙○○繼承,而請求將兩造所繼承被繼承人丁○○之遺產依被告丙○○3分之2、被告乙○○3分之1應繼分之比例
予以分割,本院為尊重原告之意願,以及考量
上開原告所表達之分割方式,除為被告丙○○所同意外,且因被告乙○○可依其應繼分取得遺產,對被告乙○○並無不公,故本院認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丁○○所留之遺產,應按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為公平
適當,
爰判決如
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
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
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並參以本件原告已主張將其繼承之應繼分歸由被告丙○○繼承等情,
是以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繼承之被告丙○○負擔3分之2,被告乙○○負擔3分之1,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四、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附表:被繼承人丁○○所留遺產及分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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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3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 依被告丙○○3分之2、被告乙○○3分之1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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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0.6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 |
|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0.1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 |
|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77.3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 |
| 臺南市○○區○○里○○路○段00號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興分行存款新臺幣54,915元及孳息 | 依被告丙○○3分之2、被告乙○○3分之1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新臺幣98,861元及孳息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興分行存款新臺幣8,504元及孳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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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匯豐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新臺幣81,082元及孳息 | |
| 匯豐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新臺幣25,000元及孳息 | |
| 中華郵政公司臺南中正路郵局存款新臺幣10,348元及孳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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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存款新臺幣30,634元及孳息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新臺幣2,243元及孳息 | |
|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公司台塑5股及配股配息與所衍生之相關權利 | |
| 元大證券永康 分公司和桐133股及配股配息與所衍生之相關權利 | |
|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票金699股及配股配息與所衍生之相關權利 | |
|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票金23股及配股配息與所衍生之相關權利 | |
|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力霸63股及配股配息與所衍生之相關權利 | |
| 國票證券台南分公司國票金36股及配股配息與所衍生之相關權利 | |
| 國票證券台南分公司三富4,500股及配股配息與所衍生之相關權利 | |
| 立益物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立益133股及配股配息與所衍生之相關權利 | |
|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鋼137股及配股配息與所衍生之相關權利 | |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銀3,282股及配股配息與所衍生之相關權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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