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居○○市○○區○○路00號「○○長期照顧中心」
(
送達代收人 詹湧翔 住花蓮縣○○市○○○街0號)
相 對 人 乙○○
丙○○
丁○○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家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為
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明定。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