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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補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陳怡君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楊宏霖聲請履行勸告事件,未據其繳納
裁判
費用。
經查
,
本件
係因履行之確保及執行而為聲請,依
家事事件
法第187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
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