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郭○○ 住○○市○○區○○街00號7樓
相 對 人 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
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家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
關係人未預納
非訟事件法第13、14、15、17條等規定之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此參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
經查,聲請人提起
本件減輕或
免除扶養義務之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13年1月2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繳費資料明細、家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可稽,揆之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及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