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甲○○
乙○○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丙○○間請求減輕或
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聲請人聲請雖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本件聲請人有二人,且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共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