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丙○○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乙○○
兼上二人
相 對 人 丁○○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事件,專屬子女
住所或
居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乙○○(00年0月00日生)均為未成年人,聲請人丙○○、乙○○請求其等父親即
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事件,以及聲請人甲○○求相對人返還其所代墊聲請人丙○○、乙○○之扶養費事件,依法均應專屬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丙○○、乙○○
住居所地法院管轄,
稽之聲請人丙○○、乙○○住居所為高雄市○○區○○路0段000巷0號,有聲請人所提出之
戶籍謄本在卷
可參,且為聲請人
聲請狀所明載,是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本院並無
管轄權,
爰依
上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