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109號
原 告 林志鴻即禾協水電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蒼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282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