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隆昇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連智帆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5,66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