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17號
原 告 威信環保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洪宇文即建均土木包工業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262號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215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