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32號
即 被 告 崇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即反訴上訴人(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上訴人宏昇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解約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33,491元(包括本訴上訴利益374,389元、反訴上訴利益859,1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