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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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裕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32,1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4,4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