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76號
原 告 黃聖淵
楊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被 告 蕭瑞亮
張簡明杰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王怡璇律師(已解除委任)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17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2月27日
宣判,
惟因事實未
臻明確,尚有應行再調查之處,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