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9號
上 訴 人 東臨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智濱、林智生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113年度建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不利於其之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86,708元(即4,170,195元加計其中4,018,192元自112年12月19日起至被上訴人起訴前1日即113年1月17日之利息16,51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63,721元,上訴人僅繳納61,197元,尚餘2,524元未繳納(計算式:63,721元-61,197元=2,5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2,524元,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