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92號
原 告 潘信瑋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聲請對
被告鴻玠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