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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簡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上舜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瑀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群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3年8月21日所為113年度南建簡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民事簡易案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其書狀之內容,並未表明其上訴理由,其上訴即不合程式而不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王偉為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