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抗字第146號
抗 告 人 八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余秋雄
余東鑫
呂玉安
陳麗莉
本件應由陳麗香、陳柔臻為
相對人陳勝勇之承受程序人,續行
非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依
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80條及第188條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非訟事件之原相對人陳勝勇在民國114年3月8日死亡;其
繼承人有陳麗香、陳柔臻。茲因原相對人陳勝勇之
繼承人陳麗香、陳柔臻及
抗告人均未為承受程序之聲明,
爰依職權命陳麗香、陳柔臻為相對人陳勝勇之承受程序人,續行本件非訟程序。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伍逸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