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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阮明德 相 對 人 圓翔科技綠能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文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 第2項定有明文。 二、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雇於被告公司,因執行勤務期間受有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自民國112年6月17日起受雇於被告擔任作業員,於112年9月16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致受有左股骨折、外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左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左前額撕裂傷等職業災害,業經聲請人向本院提起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訴訟(本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2號),並據提出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等件影本在卷為憑,核屬前開法律規定之訴訟類型,且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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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