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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阮明德 
代  理  人  魏宏儒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圓翔科技綠能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文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雇於被告公司,因執行勤務期間受有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自民國112年6月17日起受雇於被告擔任作業員,於112年9月16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致受有左股骨折、外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左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左前額撕裂傷等職業災害,業經聲請人向本院提起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訴訟(本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2號),並據提出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等件影本在卷為憑,核屬前開法律規定之訴訟類型,且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結果,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