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江淑君
相 對 人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東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請求補償喪葬費、死亡補償、喪葬費、
扶養費、
精神慰撫金部分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補償喪葬費、死亡補償、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共新臺幣(下同)5,812,810元,聲請人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之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
起訴狀、
戶籍謄本、死亡醫學證明書、勞工保險局核定發給職業傷病死亡給付函、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喪葬費用明細等件在卷
可參,並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13年度勞補字第35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卷宗審
核屬實。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及所附證據,其請求補償喪葬費、死亡補償、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部分,係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就上開部分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勞工退休金差額部分,非屬因職業災害提起之勞動訴訟,聲請人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