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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陳晨美  


相  對  人  黃君宇  
            神鋼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昆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僱相對人神鋼有限公司(下稱神鋼公司),於民國113年7月16日因相對人神鋼公司之員工即相對人黃君宇之過失,致聲請人受有左臉部及左頸部1度燙傷,體表面積約2%、左上臂及左前臂1度燙傷、體表面積約4%、右腳第4跟近端腳趾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等規定,請求相對人補償及賠償聲請人合計新臺幣1,973,844元,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1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13年度勞補第68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卷宗,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係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