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杜元坤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開創台灣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
理 由
一、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 條、第6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為財團法人開創台灣文化基金會之董事,該法人因業務需要,經民國112 年12 月17 日第六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
暨組織章程全部(如附件對照表),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
等情,
業據提出新舊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會議
記錄、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函等為證,自
堪信實。又審核
上開捐助章程之變更,已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同意備查,亦有該局113 年2月6日南市文運字第1130232898 號函供參,且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捐助章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