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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法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杜元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開創台灣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 條、第6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為財團法人開創台灣文化基金會之董事,該法人因業務需要,經民國112 年12 月17 日第六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組織章程全部(如附件對照表),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情業據提出新舊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會議記錄、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函等為證,自信實。又審核上開捐助章程之變更,已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同意備查,亦有該局113 年2月6日南市文運字第1130232898 號函供參,且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件圖表 1